北京税务热点问题(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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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25年12月)

1.商品销售涉及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的,企业所得税上如何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在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少扣除的支出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3.现行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4.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第十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5.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是否有延长弥补亏损时间的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6.企业外购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软件,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几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国际税收热点问题(2025年12月)

1.非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关于非居民企业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现明确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2.居民企业对外支付不超过5万美元,需要进行对外支付备案吗?
答: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不超过等值5万美元,不需要进行对外支付备案。
3.新电子税局如何进行对外支付备案与申报?
答:【我要办税】-【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进入新电子税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功能。若未采集过跨境合同信息,可跳转至“跨境交易合同信息管理”功能;若已采集过跨境合同信息,可直接进入引导页办理备案。纳税人填报相关数据资料,点击提交即可。
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2025年12月)

1.未履行的合同能否退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2.公司合并,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是否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企业改制重组的,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事业单位改制的,是指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必须存在于改制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3.企业销售无产权的车位、地下室,是否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
销售无产权的车位、地下室等不涉及权属转移,不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如根据合同判定其属于财产租赁的,应按租赁合同申报缴纳印花税。
4.北京市车船税缴纳期限如何规定?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京财税[2011]2987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通知》(京政发[32011]77号)规定,现将我市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公告如下。本市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对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征收管理热点问题(2025年12月)

1.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能否办理停业?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第二十条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
第二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因此,只有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办理停业登记,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可以办理。
2.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企业的,是否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九部门关于推进高效办成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加大培育帮扶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5〕58号)规定:“二、优化“个转企”办理流程
(一)优化登记注册流程。登记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申请,通过直接变更或者“注销+设立”两种方式之一,完成“个转企”登记。采取直接变更方式转企的,登记机关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延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其登记档案和年度报告等材料并入新设企业予以保留;符合要求的,保留其字号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不变并且符合企业设立要求的,可以免予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材料。采取“注销+设立”方式转企的,登记机关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和企业设立登记;鼓励各地合并办理两次登记,实现申请人提交一次材料即办结所有事项。”
3.新电子税局app代开发票显示“拟稿中”是什么原因?审核通过后查不到发票时什么原因?
答:纳税人在新电子税局APP申请个人代开发票提交后,审核时限为1-2个工作日,无论是否审核通过都会通过APP反馈结果。若系统长期显示“拟稿中”不进入审核流程,是因为纳税人填写信息后没有提交,在“代开发票查询”界面点击“编辑”提交即可进入待审核状态;若审核通过后查询不到发票,原因可能是没有缴纳税款,需在“税款缴纳”模块完成缴费操作。
4.试点纳税人发票总额度如何调整?
答:税务机关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发票总额度管理。发票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发票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发票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进行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当月发票总额度。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发票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发票总额度。
5.如何在新电子税局里查询打印申报信息?
答:通过【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申报信息查询】对已申报的各税(费)种、各所属期数据和记录进行查看打印。支持税费种选择,所属期选择和是否更正的选择。
6.新办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税务信息确认?
答: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过登记的:新电子税局登录界面右侧边栏:其他功能-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确认。
发布时间:2026-01-1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习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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