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长苏 发表于 2026-7-10 10:48:56

福州男子与美女同居后腻了,态度骤变想分手

最近刷到福州闽清法院2026年2月判的那起同居分手纠纷案,我盯着卷宗看了三遍都没忍住摇头——谈恋爱能算出这种账的,黄某也算头一号了。
案子里的两个当事人,男方黄某,女方毛某,俩人刚在一起的时候黄某是奔着"省钱"去的。他谈的这个女朋友长相出众,刚恋爱那阵子约会、开房、吃饭全是黄某一人掏,福州稍像样点的酒店周末一晚就得三百多,加上吃饭看电影,一个月下来光这块儿开销就得小五千,黄某心疼钱,琢磨了几天跟毛某提议,说不如你搬来我家住?省得每次出来还要订房,俩人也能天天见面。毛某那时候正热恋,觉得男方是想跟自己长远过,没多想就收拾行李搬进了黄某名下的一套小两居。



刚开始同居那几个月确实蜜里调油,黄某也觉得这钱花得值,不用每次订房还能随时有人陪,直到新鲜感褪了才开始出问题。俩人生活习惯差太多,毛某爱熬夜追剧外放,黄某要早起上班受不了;黄某在家打游戏动静大,毛某嫌吵,小矛盾攒了两个月,黄某就腻了,直接甩脸提分手,让毛某三天内收拾东西搬走。
毛某肯定不肯啊,当初是你主动让我搬过来的,现在说赶就赶?俩人就这么僵了大半个月,黄某催了几次没用,不想再耗,主动提了一句"我给你10万,你拿了钱当天就搬,以后咱俩两清",毛某琢磨了下,感情确实没了,再耗下去也没意思,10万也算是个交代,就答应了。转账是当天下午走的,黄某转完账,毛某当晚就把行李收拾完,第二天一早彻底搬离了黄某的房子。
按说这事儿到这儿就该翻篇了,结果黄某隔了不到半个月就反悔了。他越想越亏:同居这段时间日常开销基本都是我出的,开房钱是省了但房租水电我还搭了不少,分手是两个人的事,凭啥我要额外再掏10万?越想越憋屈,干脆去闽清法院起诉了,案由选的是"不当得利",要求毛某把10万全额退回来,还得承担诉讼费。
开庭的时候毛某那边把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全摆出来了,清清楚楚能看到是黄某主动提的10万补偿,原文就是"给你10万,你明天搬走,以后别联系了",毛某回的"行,收到钱我就走",全程没有胁迫、没有欺诈,完全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法院审下来,直接把黄某的诉求全驳了,诉讼费也判由黄某一人承担。
这案子放出来之后网上吵得挺凶,一半多人站毛某的,说黄某这就是典型的"算盘打太响":一开始为了省开房费哄人同居,腻了翻脸赶人,为了快速脱身主动给10万,转头又心疼钱起诉,格局还没硬币大,输了纯属活该。也有少部分人觉得黄某有点冤,10万对普通福州打工仔来说,差不多是两年的积蓄,当时给的时候大概率是急着摆脱纠纷脑子一热,冷静下来后悔也正常,但理解归理解,法院的判决没人能挑出错。




很多人看到这儿第一反应是懵的:不是说法律不保护"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吗?那黄某为啥要不回来?其实这是个特别普遍的误区,法律确实没明确规定"青春损失费""分手费"这种名目,也不会强制要求谁分手必须给另一方钱,但这事得分两种情况看:一种是其中一方胁迫、威胁另一方要给,比如拿曝光隐私、闹对方公司、骚扰对方家人这套逼对方转账,那这种钱属于被胁迫给付,给了之后起诉大概率能要回来;另一种就是这案子里的情况,双方坐下来协商,一方主动提"我给你X万,咱俩好聚好散",另一方也同意,钱也实打实转了,这时候这笔钱就属于"自然之债",法律不强制你给,但你要是自愿给了,事后反悔说"这是不当得利你得退",法院根本不认。
黄某起诉用的是《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不当得利条款,说白了就是主张"我没有合法理由给你这10万,你拿了就是侵占我的利益,得返还"。但不当得利得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才算数:一是对方确实拿到了钱获利,二是自己确实有损失,三是对方获利和自己损失有因果关系,四是关键的一条——对方拿这笔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这案子里10万的对价清清楚楚,就是毛某搬离黄某的房子,俩人彻底了结同居分手的纠纷,聊天记录里双方都把条件谈得明明白白,怎么能叫"没有法律依据"?法官判词里也写得直白:黄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转这笔钱之前能够预见相应的后果,不存在被胁迫、被欺诈的情形,自愿给付之后再反悔,没有法律依据。
还有人问,那这10万能不能算"赠与",转了之后我反悔撤销行不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是,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已经转到对方账户里的,除非是公证过的赠与,或者是救灾、扶贫、助学这类公益性质的,或者是道德义务性质的,不然不能随便撤销。这10万是分手安置补偿,不属于上面那三类,钱都到毛某卡里了,黄某的撤销权窗口早就关了,再闹也没用。
其实这两年类似的案子真不少,刚好能和这个案子凑成一组对照。去年西安也判过一个类似的,俩人谈了三年,男方提分手,主动给女方打了20万的借条,备注的是"青春损失费,三年内还清",结果没俩月男方老婆发现了这笔账,起诉到法院要求女方返还20万,最后法院判的是:借条没有真实的借贷关系支撑,"青春损失费"属于自然债务,没实际给付的话,给付方可以反悔不履行;但要是已经实际给付了的,接受方不用返还。你看,规则其实一直是统一的:没付的,你可以反悔;付了的,你再想要回来,门都没有。
还有人纠结,说同居这段时间毛某付出的时间、精力咋算?黄某就没亏?这话其实也对也不对,感情里的付出本来就没法用钱衡量,黄某当初愿意让毛某搬过来,是默认俩人能长远发展,那同居期间的陪伴、开心,不也是他得到的吗?真要掰扯清楚,谁也没占谁便宜。他那10万说白了就是买"清净",买"不用再跟毛某耗着扯皮",你觉得亏,那是你交易之前没算明白账,不是对方坑你。



闽清这案子的法官后来接受本地媒体采访的时候也提过,说这两年基层法院接的这类同居分手纠纷越来越多,大多是情侣同居闹掰,一方给一笔钱想了结,事后反悔来起诉的,十个案子里九个都驳,只有极少数能拿出明确的胁迫、欺诈证据,才会支持返还。他还提了个挺实用的细节:这案子里黄某转账的时候没备注任何用途,还好聊天记录里把"万换搬离"的条件写清楚了,要是聊天记录也没写,光凭一张转账截图,黄某说不定还能咬一口说是借款,到时候毛某还得费劲举证。
还有个常见的误区也得提一嘴,很多人以为恋爱期间转的所有钱分手都能要回来,其实不是。像平时转的520、1314、节日红包,还有请吃饭、送小礼物的钱,都属于一般赠与,分手了不能要回来;但要是转的是大额,比如几十万的首付、买的车、钻戒这类,要是能证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最后没结成婚,是可以起诉要回来的,这点和"分手补偿"的规则还不一样,别搞混了。
黄某起诉的时候还额外主张过一笔,说同居期间他承担了所有的房租、水电、伙食开销,加起来也有两三万,这10万应该先把这部分抵扣了再算,但法院也没认这个主张,理由是同居期间的日常开销属于双方共同生活的自愿支出,当时消费的时候也没说要AA,现在分手了再翻旧账算细账,没有依据。



黄某的代理律师后来也跟媒体提过,起诉之前黄某咨询过身边好几个朋友,所有人都跟他讲"主动给的钱只要没写借条就能要回来",没人跟他说还有"自然之债"这个说法,等判决下来才反应过来,自己那几个朋友也都是半懂不懂,坑了他一把。判决下来之后黄某也没上诉,10万没要回来,还搭了几千块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相当于为当初的"脑子一热"多付了百分之十几的溢价。
承办法官后来做普法直播的时候还举了这个案子当例子,说有个观众问"那我要是给分手费的时候录音了,说'这10万是借你的,以后你还我',是不是就能要回来?",法官当时的回答是"如果你的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全套都做的是借款,对方又没证据证明你们说的是分手补偿,那确实有概率能要回来,但要是对方手里也有录音,证明你当时说的是'给你10万你搬走',那就算你备注了借款也没用,法院会按真实意思表示来认定"。
还有个细节挺有意思,这案子判下来之后,本地有个类似的案子,男方也是同居后提分手,主动给了8万让女方搬,转头起诉要回,因为有聊天记录明确是"补偿",最后也驳了,承办法官就是闽清这个案的同一个法官,判词里还援引了上一个案的认定逻辑,相当于把这类案子的规则在本地坐实了。
网上还有人算过黄某这笔账,说当初他要是没让女方搬过来,按他之前的开房频率,一个月5000,一年6万,同居了最多也就一年,省下来的开房费也就6万,最后反而掏了10万加诉讼费,等于多花了快5万买个"教训",怎么算都亏。但也有人说,要是没让女方搬过来,他也不可能天天跟女方黏着,说不定感情还未必腻得快,这账也没法这么算。
毛某这边判决之后也没再接受采访,只跟朋友提过一句,说那10万她拿了之后先还了点之前的助学贷款,剩下的存了起来,准备过两年看看要不要付个首付买个小户型,这事对她来说就算是彻底翻篇了。
黄某那边之后也没再找过毛某,就是朋友圈有人刷到过他发过一条仅自己可见的动态,配图是10万的转账截图,文案是"长记性了",没过多久就删了。
闽清法院2026年的这类同居纠纷案,公开的就有三起是类似的"给完分手补偿反悔起诉"的,全都驳了,只有一起是女方拿着不雅照威胁男方要给20万,男方给了之后起诉要回,最后支持了,那起是明确的胁迫情形,和黄某这个案子完全不一样。
还有个法律博主翻过近五年的全国类似判例,统计下来大概是"给完分手补偿起诉要回的,胜诉率不到5%",剩下95%要么是驳了,要么是调解了一点返一点,全退的几乎没有,核心原因就是绝大多数都是自愿给的,没有胁迫欺诈的证据,法官也没理由帮你反悔。
西安那个20万借条的案子,法官判词里还写过一句"情感关系中的自愿给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得随意以不当得利主张返还",这句话后来也被好几个类似的案子援引当判词,相当于把这类案子的司法态度说透了。
黄某这个案子标的额小,没上二审,所以没进指导案例库,但在福州本地的普法宣传里已经被提了好几次,好几个街道的调解员都说,最近碰到同居分手的纠纷,先拿这个案子给双方看,好多本来要起诉的,看完就歇了心思,要么协商要么就那么着,省了不少事。
还有人问,那我要是给分手补偿的时候,写个协议行不行?比如写"男方给女方10万,女方搬离,双方再无任何纠纷",签个字按个手印,是不是更稳?法官说确实更稳,但也没必要,只要聊天记录里把条件说清楚,转账的时候备注个"同居分手安置补偿",效力也差不多,真闹到法院也是够用的。
毛某那边开庭的时候还带了个证人,是她闺蜜,说当时黄某提10万的时候,毛某还犹豫了两天,是黄某催了好几次,说"你要是同意我现在就转,别磨磨蹭蹭的",才答应的,这点也在庭审笔录里记了,刚好能佐证不是毛某主动索要的,是黄某急着了结主动提的。
黄某起诉的时候还说"我当时是被她磨得没办法才给的,不算完全自愿",但法官没认,说"被磨得没办法"不等于胁迫,胁迫得是有暴力、威胁、恐吓这类行为,女方不肯搬走最多算民事纠纷,不构成胁迫,自愿不自愿的,看你有没有主动提方案,黄某是自己主动提的10万,就别再说不是自愿的了。
这案子放出来的时候还有个投票,问"你觉得黄某该不该要回这10万",一万多人投,72%的人选"不该,自己主动给的反悔没道理",21%的人选"该,10万不是小数目,脑子一热能理解",剩下7%的人选"看情况,有胁迫就该要回,没有就不该",结果和判决的方向差不多,多数人还是认"自愿给的就不能反悔"这个理。
黄某的朋友后来跟媒体聊过,说黄某之后谈了个新女友,这次不敢让人家搬过去了,还是每次开房,虽然花钱但觉得"踏实",说上次那10万花的,够他开好几年房了,再也不敢省这个钱了。
毛某那边之后也换了工作,没在福州本地了,朋友圈停更了半年,再发的时候是在厦门拍的,背景是新的出租屋,配文是"新开始",底下共同好友评论也没人敢提之前那事,都祝她顺利。
闽清法院的公众号后来发过这个案子的普法文,阅读量破了十万,评论区里好多人说自己之前也遇到过类似的事,给完分手费后悔了,本来也想起诉,看完这篇就放弃了,说"省得再搭诉讼费"。
还有个律所专门做了个"分手费避坑指南",第一条就是"主动给的别反悔,没给的别乱承诺",第二条是"给的时候留好聊天记录,备注好用途",第三条是"被胁迫给的记得录音留证,起诉能要回",这三条基本把这类事的坑都覆盖了。
黄某这个案子的诉讼费是2300块,全是黄某自己承担的,加上律师费他找的是朋友介绍的,收了5000,总共额外搭了7300,算下来这10万的实际成本是107300,要是他当初跟毛某耗着,等租房合同到期,或者报警赶人,说不定一分钱不用花,但他说当时急着要把房子腾出来给他表弟住,怕毛某赖着不走耽误事,才宁愿掏10万买快,结果快是快了,钱搭进去了,还落了个"出尔反尔"的名声,身边朋友都知道这事,之后他再想哄别的姑娘同居,人家都得先打听下他之前的事,反倒更难了。
毛某那边倒是没受啥影响,就是搬家的时候扔了不少俩人之前一起买的东西,锅碗瓢盆、情侣杯、合影啥的,都扔楼下垃圾桶了,保洁阿姨捡了一部分,剩下的都当垃圾运走了,也算彻底清干净了。
这案子之后福州本地还有个类似的,男方给完8万分手补偿,转头以"彩礼"起诉要回,说俩人没领证,彩礼得退,最后法院也没认,说聊天记录里明确是"分手补偿",不是彩礼,给都给了,退不了,男方也驳了,和黄某这个案子逻辑一模一样。
法官后来也说,这类案子最麻烦的就是当事人自己事前没留证,给钱的时候啥都不说,转头就起诉,说这是借款、是彩礼、是不当得利,啥名目都往上套,但只要对方手里有一段聊天记录能证明是"自愿给的分手补偿",基本都赢不了,所以真要给的话,别嫌麻烦,把条件说在前面,留好证据,比啥都强;真不想给,当初就别主动提,耗着也比给了再起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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